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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楼
发表于 2009-1-6 20:2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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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位自学法律,需事先明了:有两个要紧的术语,与日常生活用语含义截然不同。一旦混淆,则麻烦不断,谬误丛生。
一、法律意义上的债,不是指欠钱换钱,而是“特定当事人之间,一方有权请求另一方为一定给付(作为或不作为)的权利义务关系”,即,债是一种法律关系,这种法律关系的客体是给付。看书看到债权,就把它翻译成“权利”,看到“债务”就翻译成“义务”,例如:施工单位的债务是按照合同约定及时交付符合设计要求的竣工工程;业主的债务是按照合同约定,及时、足额支付工程款。虽不十分精确,但不会出差错。
二、法律意义上的合同,不是甲方乙方,你签字我盖章的那几页纸(“合同书”)。合同法上说的合同,是“交易行为”。看到“合同”,要立刻把它翻译成“交易”。
例如:合同的订立,不是教你如何签订一份合同书,而要把这标题翻译成“交易是如何在两人间达成的”。否则,什么是要约什么是承诺,完全不通。
再如: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,可以翻译成“要约是希望和他人发生交易的意思表示”。这就好理解多了。
而:无效合同,应当翻译成“无效交易”,可撤销合同,应当翻译成“可撤销交易”。
[ 本帖最后由 yimchan 于 2009-1-6 20:36 编辑 ]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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